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照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包含自查结果及采取整改措施内容的自查报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