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行政检查行为,保证行政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 第三条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守法信用信息记录,记载辖区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 第六条 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依法采取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随机选择检查对象的行政执法方式。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