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本级民航行政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书面提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建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