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二条 依法接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则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