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民航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