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