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享有被委托的权利。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经听证主持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代理应当出具委托书。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视同当事人的行为,但以其未立即提出异议为限。 案件当事人不止一人的,可以委托共同代理人,也可以分别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案件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 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许可。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