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他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