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条 除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外,任何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其以行政处罚名义实施的处罚行为一律无效,有关当事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任何个人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