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 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以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