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以及个人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