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民航局安全管理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