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从业人员少于150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从业人员少于150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