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二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节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二节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六百一十五条 空中交通的需求超过或者将要超过公布的容量时,应当实施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六百一十六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分为先期流量管理、飞行前流量管理和实时流量管理。 第六百一十七条 先期流量管理,包括对全国和地区航线结构的合理调整、班机航线走向的管理、制定班期时刻表和飞行前对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时刻进行协调。其目的是防止航空器在某一地区或机场过… 第六百一十八条 飞行前流量管理是指当发生恶劣天气、通信导航监视设施故障、预计扇区或者区域流量超负荷等情况时,采取改变航线、改变航空器开车、起飞时间等方法,疏导空中交通,维持正常… 第六百一十九条 实时流量管理是指当飞行中发现或者按照飞行计划将要在某一段航路、某一区域或某一机场出现飞行流量超负荷时,采取改变航段,增开扇区,限制起飞、着陆时刻,限制进入管制区… 第六百二十条 航班时刻和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依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管制扇区或者机场的空中交通需求已经或者将要超负荷时,管制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单位。如果可能,管制单位应当将可能的延误和限制情… 第六百二十二条 为了防止交通流量超过负荷,管制单位可以采取增开扇区或者限制起飞、着陆时刻和空中等待等措施。 第六百二十三条 实施流量管理的空管单位应当与航空器运营人、机场共同建立基于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协调流量管理和协同决策机制。 第六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六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