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十一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一节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十一节 紧急放油 第四百九十七条 允许具有放油设备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应当在机场附近划定放油区并规定在放油区飞行的航线、高度,其有关信息应当在航行情报系列资料中公布。 第四百九十八条 航空器需要紧急放油时,应当及时向管制单位报告。管制单位收到航空器紧急放油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航空器飞往放油区的航线、高度和放油区的天气状况通告航空器驾驶员。 第四百九十九条 当航空器准备紧急放油时,机场所在地区的管制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和航空器。 第五百条 当航空器要求空中放油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通知管制单位。管制单位就下述情况与航空器驾驶员进行协调: 第五百零一条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间隔标准之一: 第五百零二条 如果航空器在放油作业中将保持无线电缄默,管制员应与航空器驾驶员事先协商确定监听的频率、无线电缄默终止的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四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