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收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迷航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根据该航空器发出的所有位置报告,推算出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航空器的位置。

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导,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

根据航空器所处条件,及时发出如下管制指令:

当航空器低空飞行时,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扩大视野和雷达观测;

当航空器在山区飞行时,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区飞行;

当航空器在国境附近时,指令其改向国境内侧飞行。

根据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导航空器飞向导航台或者铁路、湖泊、江河、城市等显著地标后,通知航空器位置。根据航空器驾驶员飞往着陆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的决定,通知应飞航向和提供飞行情报。

按照需要将关于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