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管制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培训活动的;

未建立教员管理制度、实施教员聘任或者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考试考核或者保存记录的;

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