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地对受训人的表现作出评价;

持有有效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具有5年以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经历;

在教学内容相关的管制岗位工作2年以上;

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业务技能熟练,此前连续3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严重差错(含)以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