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提高培训; 根据受训人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