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吊销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