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地区管理局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