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