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
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
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
有关航行资料、航图;
飞行组织保障;
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服务的特点;
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飞行流量管理;
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
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