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9年1月8日经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略)

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3)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