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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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