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75号,CCAR-65TM-I-R2)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