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而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提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