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