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