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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分为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等三类。各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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