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载明的岗位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或将执照保存在所在岗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