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为航空电信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完整、如实地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