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管理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气象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探测环境的选择、保护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所、设备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民航建设规划,民用机场区域内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相关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探测设施不得用于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位置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