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培训和近期工作经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等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