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气象人员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手续,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