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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后,民航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后,鼓励民航各单位积极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标准发布后,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适时开展标准实施效益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反映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或在其职能范围内做出相应处… 第二十七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纳入相关科技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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