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审查,经民航局批准后由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编号、发布,由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出版、发行。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