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机场及与本机场有关业务单位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
组织实施本机场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负责本单位及本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需的航空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机场及与本机场有关业务单位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
组织实施本机场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负责本单位及本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需的航空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和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