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协调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指导检查本地区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资料和数据的管理;
负责本地区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向本地区机场航空情报单位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可同时承担所在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职责。
协调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指导检查本地区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
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资料和数据的管理;
负责本地区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向本地区机场航空情报单位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可同时承担所在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