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