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七章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航行通告 第八十五条 航行通告是有关航行的设施、服务、程序等的设立、状况、变化,以及涉及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及其变化的通知。 第八十六条 航行通告分为国际、国内和地区系列的航行通告,S系列的雪情通告,以及V系列的火山通告: 第八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第八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得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应在飞行前讲解或者通知驻地航空公司: 第八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行通告的校核制度。 第九十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有效航行通告明语摘要。 第九十一条 航行通告应当按照标准格式,通过航空固定通信网络发布。 第九十二条 航行通告的发布应当采用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将航行通告直接分发给预先指定的收报单位。 第九十三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就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发布,签发提示生效信息的触发性航行通告。 第九十四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有关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上有积雪、结冰、雪浆或者跑道灯被积雪覆盖的报告时,应当及时发布雪情通告。 第九十五条 雪情通告的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雪情有下列重要变化时,应当及时发布新的雪情通告: 第九十六条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或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火山活动的报告应当发布火山通告。火山通告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告警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发布新的火山通告。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