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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是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用中、英两种文字编辑出版。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五的要求,包括经批准国际机场及其他对外开放机场、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每页资料上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并且在资料下方注明出版日期、生效日期。 第五十四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的资料,应当由民航局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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