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三十八条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核证和审批,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保持资料的可追溯性;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