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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航空情报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 第二十八条 航空情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航空情报人员的专业培训,航空情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航空情报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担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 航空情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应当加入飞行机组进行一年不少于两次的航线实习。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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