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而进行的航空情报培训活动:

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设备。

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教材、民用航空情报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