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而进行的航空情报培训活动: 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第十三条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 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基础培训记录。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