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等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