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情报服务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