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附件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略) 关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修订说明(略) 第五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