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3. 第六章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包括航空器运营人航行情报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至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6月21日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69号修订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略)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