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包括航空器运营人航行情报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至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6月21日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69号修订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略)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